昆山市 转发《关于调整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昆医保〔2022〕51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2023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2020年度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已享受60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财政补助人员,仍按《关于印发昆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发〔2020〕88号)“人员封定、标准限定”的办法继续给予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限定在270元/年不变,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增加的部分由个人承担(享受因病因残困难人群保费补助的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昆山市医疗保障局
昆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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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