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30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现将《福建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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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以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立福建省职业年金工作小组

 

职业年金工作小组人数为8人,主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金融办相关人员组成。

 

(一)组成人员

 

组长1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担任。

 

副组长2人,由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成员5人,分别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金融办业务处室(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二)职业年金工作小组职责

 

履行省级政府组成部门及上级赋予的职业年金管理职权。

 

(三)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职业年金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承担职业年金工作小组会议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组建福建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

 

(一)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人员构成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成员11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省财政厅派员担任;委员9名,其中省人大代表1名、省金融办1名、省财政厅2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名、参保单位代表1名、设区市代表1人。参保单位代表委员由职业年金基金规模最大的省直参保单位推荐;设区市代表委员由职业年金基金规模最大的地市推荐。

 

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按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职责

 

评选委员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以及国家、我省相关规定赋予的职责。评选委员会不得干涉职业年金计划具体管理、运营工作。

 

(三)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及其职责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负责受托人评选的具体事务,包括草拟职业年金受托人评选实施方案、编制招标公告、组织实施评标等。

 

三、职业年金基金归集

 

根据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闽政〔2015〕48号)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取全省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作为代理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能。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的规定设立和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及时做好本地区职业年金基金的归集工作,并做好缴费记录。

 

职业年金正常缴费(包含财政拨付资金记实的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划转的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以下简称划转缴费)、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补记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补记缴费)以及参保人员转入的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均应存放在按规定开设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并按规定及时直接上解或托收至全省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收入户。

 

各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将账实匹配一致后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全额划入省级职业年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归集账户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四、职业年金计划建立

 

我省职业年金计划按以下办法建立:

 

(一)职业年金计划数量

 

初始设置8个职业年金计划,并根据受托人招标情况调整。若首次招选的受托人不足8家,则初始设置的职业年金计划按照招选的受托人数量确定。根据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及市场投资收益等因素的变化,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可适时研究调整职业年金计划数量。招标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另行制定发布。

 

(二)职业年金计划资金配置

 

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实行适当激励。

 

1.启动运营当年,初始累积基金及新增缴费中的96%平均分配给各职业年金计划;4%用于奖励招投标时得分排名前四位的受托人所在的职业年金计划,并实行等额分配。

 

若职业年金计划数为8个,则:

 

前四名受托人管理的资金=待分配资金总额×(12%+1%)

 

后四名受托人管理的资金=待分配资金总额×12%

 

2.从启动运营的第二年起,新增缴费的80%平均分配给各职业年金计划;20%用于奖励上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前四位的职业年金计划,并按照8%、6%、4%、2%的比例依次递减。

 

若职业年金计划数为8个,则:

 

第一名受托人管理的资金=待分配资金总额×(10%+8%)

 

第二名受托人管理的资金=待分配资金总额×(10%+6%)

 

第三名受托人管理的资金=待分配资金总额×(10%+4%)

 

第四名受托人管理的资金=待分配资金总额×(10%+2%)

 

后四名受托人管理的资金=待分配资金总额×10%

 

职业年金基金的分配办法可根据资金积累规模、职业年金计划数、投资运营收益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职业年金计划资金的调整

 

1.对当年投资收益低于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职业年金计划,从第二年起调减其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调减额度为其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净值的5%,调减的资金平均分配给投资收益高于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各职业年金计划。投资收益与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持平的职业年金计划,既不调减额度,也不参与其他职业年金计划调减额度的分配。

 

若所有职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均低于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则不调减各职业年金计划管理的资金(出现特殊情况另行制定)。

 

2.职业年金计划因各种原因被提前取消的,可建立新的职业年金计划,按招标方式选定新的运营管理机构,接收被取消的职业年金计划管理的基金;也可不建立新的职业年金计划,被取消的职业年金计划管理的基金平均分配给其他职业年金计划。

 

五、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确定

 

(一)管理机构数量设置

 

每个计划设置1名受托人、1名托管人,由受托人根据资金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市场化投资运营的第一年,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必须选择3家投资管理人,第二年开始,受托人可以增减投资管理人数量。

 

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二)管理机构的选择办法

 

1.受托人的选择。评选委员会通过招标确定的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省政府审定后,作为福建省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

 

2.托管人的选择。由入选的受托人对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质的10家托管人分别进行打分,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得分进行加权平均的办法,确定托管人的最终得分;按照职业年金计划数量确定需要招选的托管人数量,并根据需要招选的数量和排名顺序确定入围的托管人。

 

受托人按照排名顺序依次从入围的托管人中挑选,被选中的托管人同意与受托人合作的,则后面的受托人不得再选择该托管人;被选中的托管人有权拒绝受托人的合作邀请,表明态度后,受托人改选其他托管人,该托管人继续等候其他受托人挑选。挑选托管人的结果报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3.投资管理人的选择。由入选的受托人对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质的21家投资管理人分别进行打分,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得分进行加权平均的办法,确定投资管理人的最终得分,并依最终得分进行排序。

 

受托人按照排名顺序依次挑选投资管理人,除排名前8名的投资管理人可以被挑选2次外,其余投资管理人已被前面受托人挑选过的,后面的受托人不得重复选择。被选中的投资管理人有权拒绝受托人的合作邀请,表明态度后,受托人改选其他投资管理人,该投资管理人继续等候其他受托人挑选。受托人挑选投资管理人的结果报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4.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且由自己投资运营的资金不超过本职业年金计划总资产的50%,同时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管理机构兼任统一收益率计算人、核算人

 

各受托人均审核我省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统一收益率,各托管人均计算我省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统一收益率,再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汇总确认。

 

六、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一)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设立

 

职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且应对职业年金正常缴费(包含记账方式管理的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划转缴费、补记缴费以及转入的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分别设置子账户进行管理。

 

(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计息

 

启动投资运营前,国家未明确计息办法的时段,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自进入本地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起至上解至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期间,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与当地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开户银行约定的利率计息;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自进入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起至划转至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户期间,省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与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开户银行约定的利率计息。

 

启动投资运营后,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实际投资收益记账。

 

今后国家或省里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

 

1.职业年金实账积累部分和记账积累部分应分开记账。

 

2.职业年金实账积累基金产生的银行利息、投资收益,均应按规定分解到个人账户中,做到账实相符。

 

3.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根据实账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率确定。我省职业年金的月记账利率为根据各个职业年金计划投资收益率加权平均后的全省统一的收益率。

 

七、职业年金支付

 

省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待遇支付、转移支付的需要确定应拨付的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对应本年度各职业年金计划的资金分配比例,分别计算每个职业年金计划应承担的资金数量,并通知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和托管人,从托管户中将所需资金划转至全省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户。

 

省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待遇支付或转移支付所需的资金拨付至受益人参保地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支付给受益人或办理转移手续。

 

各地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36号)、《关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财务处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社〔2016〕48号)等规定做好职业年金缴费保障。

 

八、投资运营管理机构管理费收取

 

根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机构按下列办法收费:

 

收费标准包含基础收费和绩效收费,其中基础收费每日计提,逐日累积,按季支付。绩效收费于确定年度投资收益率后10个工作日内计算支付。

 

(一)受托人收费标准:年基础收费标准为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净值的1‰。年绩效收费标准为受托财产净值的6.7‰乘以当期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净值的增长率,最高不超过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净值的1‰;出现亏损的,当期无绩效收费。

 

(二)托管人收费标准:年基础收费标准为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净值的0.7‰。年绩效收费标准为受托财产净值的8.7‰乘以当期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净值的增长率,最高不超过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净值的1.3‰;出现亏损的,当期无绩效收费。

 

(三)投资管理人收费标准:年基础收费标准为本投资组合财产净值的3‰。年绩效收费标准为本投资组合财产净值的6%乘以当期本投资组合受托财产净值的增长率,最高不超过本投资组合受托财产净值的9‰。出现亏损的,当期无绩效收费。

 

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人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九、建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披露工作。职业年金计划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季向职业年金工作小组报送基金管理报告。代理人定期向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及受托人提供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相关信息;受托人定期向代理人报送受托管理报告;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定期向受托人报送托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十、其他事项

 

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原则、范围,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组合的比例,风险防控及亏损弥补,职业年金计划变更、终止,对职业年金基金的监督检查,对基金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6〕92号)等规定执行,省级适时出台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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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