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根据职业年金受托金融机构数量变化等情况,决定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福建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7〕303号)补充如下:

 

一、职业年金计划数量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03号)规定的:“初始设置8个职业年金计划,并根据受托人招标情况调整”,若报名且符合条件参加我省评选的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数量超过8家,则按报名且符合条件的受托人数量确定计划数量,并选择相应数量的受托人,最多不超过10家。

 

二、职业年金计划资金配置

 

启动运营当年,职业年金计划资金配置仍采取“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实行适当激励”的办法。职业年金计划超过8个,则按以下办法进行资金配置:

 

(一)平均分配

 

初始累计基金及启动运营当年新增缴费中的80%平均分配给各职业年金计划。

 

若计划数不足,激励资金未分配完,剩余部分平均分配给所有职业年金计划。

 

(二)适当激励

 

初始累计基金及启动运营当年新增缴费中的20%用于奖励部分职业年金计划。其中:评选结果第一名至第四名受托人所在职业年金计划,各分配3%;评选结果第五名至第八名受托人所在职业年金计划,各分配2%。

 

启动运营第二年起,资金分配办法仍按闽人社文〔2017〕303号规定执行。

 

三、托管人选择

 

按照闽人社文〔2017〕303号规定的办法确定入围的托管人,再由受托人和托管人进行双向选择。入围的托管人数量按照职业年金计划数量确定。

 

托管人原则上不得在不同职业年金计划中重复担任托管人。若职业年金计划数量N多于报名且符合条件的托管人数量n,则排名前(N-n)位的托管人可以担任两个职业年金计划的托管人,即同时被两家受托人选中。

 

四、投资管理人选择

 

按照闽人社文〔2017〕303号规定的办法,对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质投资管理人进行打分、排序,再由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双向选择。

 

排名前4位的最多可以担任3个职业年金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排名5到8位的最多可以担任2个职业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其余只允许担任一个职业年金计划的投资管理人。

 

五、职业年金支付

 

职业年金计划正式投资运营后,有关支付工作按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执行,由入选的托管人轮流履行发放职业年金相关待遇(含转移)的职责,每家托管人发放2个月,顺序抽签确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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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