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

呼人社办发〔2021〕131号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应急管理局、各类用人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要求,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林格尔县、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五个旗县区为一类地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四个旗县为二类地区。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980元、二类地区191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8元、二类地区20.1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凡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中填报。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6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