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 关于近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安社险〔2019〕49号


各区市县社保局,前锋区征集中心,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社保中心:

 

因2019年度全省平均工资和2020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尚未公布,同时结合我市养老保险年度缴费惯例,经研究,对我市近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时间

 

2019年度全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逾期不再办理。请各地加大宣传,及时告知参保人员(特别是返乡务工人员)按时缴纳2019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原有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不变。

 

二、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事宜

 

(一)凡按照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2019年度补缴费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逾期不再办理。各地要及时初审并报送补缴资料并经市局审核后,在12月23日前将有关补缴费信息录入系统,确保补缴工作不受影响。

 

(二)2020年度补缴费工作办理事宜另行通知。

 

三、关于延长缴费5年后一次性趸缴事宜

 

符合人社部13号令规定,延长缴费5年后,趸缴不足年限养老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符合13号令趸缴条件的人员,在2019年省平均工资公布前,本人可自愿申请,按2019年度个体缴费60%档次的110%进行趸缴,2019年省平均工资公布后,不再进行账务调整,缴费指数据实计算,补缴到账日的次月,作为养老待遇开始享受之月。

 

四、用人单位申报缴费事宜

 

因年终结算以及与税务机关账务核对,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暂停办理用人单位申报缴费业务,2020年1月1日起恢复办理。

 

广安市社会保险局

2019年12月18日


来源: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