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7年)

陕政办发〔1997〕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九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可作适当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最低工资的调整应按照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相同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进行”的规定,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在现行四类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20元/月,即:一类标准调整后为220元/月;二类标准调整后为195元/月;三类标准调整后为170元/月;四类标准调整后为145元/月。

 

二、调整后的每类最低工资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各县(市、区)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原则上不作调整,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标准类别的,按《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所附《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的报批程序,经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四、用人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等因素影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确有困难的,可按《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报批程序,申请暂缓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章违纪行为,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其实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

  1. 陕西省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年5月起执行) [2023-04-26]
  2. 陕西省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 [2021-02-19]
  3. 陕西省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9年) [2019-01-23]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