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明确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代缴比例的通知

辽人社〔2012〕249号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