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宁市失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失业保险扩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补助金标准

 

对符合《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20〕3号)(以下简称“南人社规〔2020〕3号”)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补助对象,从其申领之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参加失业保险5年以下的,发放标准由1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二)参加失业保险5年以上(含5年)的,发放标准由200元/月调整为400元/月。

 

二、有关要求

 

(一)调整标准后失业补助金的申请程序、停发情形及价格临时补贴发放仍按照南人社规〔2020〕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已按南人社规〔2020〕3号文规定的标准领取失业补助金的补助对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补发2020年3月至9月的失业补助金差额部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2020年9月28日


来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