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1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2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3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64元,月平均工资为3872元。

 

二、2013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872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72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2013年4月2日

 

附件

 

201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注: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为2012年底以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2.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