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5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

 

二、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可以提高本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确定生活费发放的范围、标准、时间等,并将结果公示或告知职工。

 

四、职工生活费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时止。

 

2020年3月27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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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问 答

 

一、为什么要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生活费的标准?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确发放职工生活费最低标准,主要是为企业和职工合理确定本企业生活费发放标准提供依据,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稳定劳动关系。

 

二、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

 

三、企业可以按正常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生活费吗?

 

答:政策规定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是指最低发放标准,而非全市统一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提高本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包括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四、企业可以从职工生活费中代扣代缴相关费用吗?

 

答:企业可依法从职工生活费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费用。

 

五、本通知是否长期有效?

 

答:本通知对企业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有关问题做出规定,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疫情结束后自动失效。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