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2023年1月起执行)

京医保发〔2022〕3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时,单项费用10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单项费用1000元(含)以上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比例为80%。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时,按照集采中选产品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三、本市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日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