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 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23 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根据人社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市属参保单位2023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 1 月 1 日至 2023年 1 月 20 日。


二、缴费基数确定


(一)用人单位从业人员2023年度月缴费工资按照 2022年度(2022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本人月平均实际工资确定;用人单位2023年新入职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其起薪当月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年度内可以变更缴费基数。


(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 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是各用人单位在 2022 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已纳入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人员的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确定。


(三)用人单位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4396.9 元)的,按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 4396.9 元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 2021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4491.6 元)核定缴费基数;超过2021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缴费基数。


(四)同一年度内,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核定后不得再变更。因特殊情况未按时申报的,可在3月31日前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补申报,同时需对当年前面月份进行差额补缴,不收取滞纳金。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海南省社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自行申报缴费基数。


(二)窗口申报:用人单位填写《海南省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表 1-1-4)(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市社保各服务大厅柜台进行申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式申报年度缴费基数前,应在本单位内部就拟申报的人员名单和缴费基数情况进行公示。


(二)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确保相关报表和数据的真实性,不得少报、虚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基数,否则相关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2年12月21日



相关业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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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