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

昆劳社字〔2006〕81号


一、 为规范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和专户资金。

 

三、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和资金管理必须遵守“足额存储‘安全管理、优质服务、保障有力”的原则,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贷款质押或挪作他用。

 

四、 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必须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一) 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代理业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和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 做到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服务质量良好。

 

五、 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应按照“高效、方便、快捷”的原则设置保障金账户及开展代理业务。

 

六、 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按照“总户管理、分户核算”的资金管理原则,为缴款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内的保障金开设明细账户并分户计息。

 

七、 缴款单位办理完存储手续后,受委托的商业银行须及将缴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存储金额等情况及时反馈给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和缴款单位。

 

八、 当发生农民工工资源共享拖欠后,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供的《支付工资通知书》、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名单和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从昆明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中发现金或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指定的其它方式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并在事后及时将缴款单位保障金余额情况书面通知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九、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用工单位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依据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签发的《授权支付通知书》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累积利息划拨到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指定的账户。

 

十、 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在发生保障金业务当日营业终了前,将昆明市市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的当日工资保障金存取款情况汇总后,以传真或其它方式反馈给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并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月保障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十一、 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权随时查询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资金情况,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应及时提供并给予相应配合。

 

十二、 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审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额度,并监督保障金的存储和使用。

 

十三、 受委托的商业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专户资金存储、支付和日常管理等业务。

 

十四、 因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可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责令整改直至更换保障金委托代理银行等处理决定。

 

十五、 本办法由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解释。

 

十六、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0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来源: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