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 关于转发《山东省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烟人社发〔2022〕30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上级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缴费档次问题

 

自2023年度起,各区市严格执行鲁人社发〔2022〕22号文件规定的8个档次缴费,不得随意增加或更改。对于我市原有的13000元最高缴费档次,暂保留执行,但不作为一次性补缴标准。

 

二、关于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问题

 

自2022年度起,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市在为其代缴100元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给予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若缴费困难群体自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应按照相应档次给予补贴,不再重复给予最低标准代缴补贴。对于2022年度已缴费的困难群体人员,应及时兑现相应的缴费补贴,但已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待遇核定及个人账户注销的,原则上不再追补。

 

三、关于一次性补缴问题

 

对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衔接转移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含原农保缴费年限,下同)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其在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当年,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且补缴仅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只能逐年缴费。对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服刑期满后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一次性补缴。除上述情况外,不得对居民养老保险的中断缴费年限随意进行补缴。对于已领取待遇人员,不得再次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对于已缴费的档次标准,不得再次补缴更改。

 

四、关于死亡人员待遇处理问题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相关人员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退还多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注销办结后,一次性发给不低于800元的丧葬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丧葬补助金可与民政部门的惠民殡葬补助等相关待遇同时享受,确保应发尽发。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区市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完善落实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引导激励参保居民稳定缴费,按时足额发放各项养老待遇,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同时进一步规范加强基金管理和风险防控,持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执行时间与鲁人社发〔2022〕22号文件执行时间一致。对于我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字〔2017〕163号)、《关于精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落实“一次办好”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字〔2018〕149号)等文件涉及的有关内容,凡与鲁人社发〔2022〕22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5日


附件下载:

  1. 烟人社发〔2022〕30号 3家 公开版 转发鲁人社发〔2022〕22号文件全面做好完善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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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