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配套支持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黑市政规〔2022〕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河市委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发〔2022〕28号),充分调动群众按政策生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本市户籍且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家庭(父母),以及在我市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的具体实施,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落实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条件的参保男职工配偶,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 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时足额兑现待遇。

 

第六条 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七条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章 育儿补贴发放

 

第八条 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育儿补贴,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九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育儿补贴条件、计数原则、政策计算时间和申报原则。

 

(一)基本条件。夫妻双方(或夫妻一方)、离婚(丧偶)的为黑河市户籍,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生育的子女已经在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进行生育登记并落户黑河市的家庭。

 

(二)计数原则。以夫妻双方本人生育的子女数计入子女基数,子女死亡的不计入基数,合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基数,送养的子女不计入基数,双胞胎、多胞胎按子女个数计算。离婚(丧偶)的一方以本人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以现有家庭为单位申报,以个人为单位确认,以本人生育的子女数计入基数。

 

(三)政策计算时间。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出生时间发生在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及以后。

 

(四)申报原则。育儿补贴按照居民自主申报的原则,申报对象可以是夫妻中任意一方;离婚、丧偶的,本人已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可单独申报。

 

第十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育儿补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子女的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区出具的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生育登记服务卡。

 

(四)离婚、丧偶的,除上述资料外(离婚的不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诉讼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合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育儿补贴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报。申报对象可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进行申报,填写《黑河市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育儿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二)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对申报材料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于每月20日前上报乡镇 (街道)。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告知申报对象并做好解释工作;对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四)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于每月25日前上报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当月底前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五)资格年审。乡镇(街道)于当年12月份对本年度享受对象进行年审,申报对象或子女户籍迁出黑河市的,户籍迁出当月取消育儿补贴领取资格。享受育儿补贴子女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

 

第十二条 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育儿补贴资金发放。

 

(一)已审核通过的人员将个人社保卡号上报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逐级上报到乡镇(街道)、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申报对象资格确认合格的,从子女出生之月起享受补贴政策,按月计算,按年发放。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当年12月末前发放上一年度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育儿补贴,补贴金以直通车方式发放到个人社保卡账户。

 

(三)向依法生育二孩的夫妻每月合计发放育儿补贴500元(夫妻各发放250元),如夫妻一方符合政策,向符合政策方每月发放育儿补贴250元,直至孩子满3周岁(36个月)。向依法生育三孩以及以上的夫妻每月合计发放育儿补贴1000元(夫妻各发放500元),如夫妻一方符合政策,向符合政策方每月发放育儿补贴500元,直至孩子满3周岁(36个月)。向生育二孩后丧偶的每月发放育儿补贴500元,向生育三孩以及以上后丧偶的每月发放育儿补贴1000元,直至孩子满3周岁(36个月)。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申报对象档案资料一户一档,由乡镇(街道)长期保存。其他工作资料按职责由乡镇(街道)、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级进行整理、保存、归档。

 

第十四条 育儿补贴由领取育儿补贴夫妻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发放。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 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女性就业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保障因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导致失业的妇女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按每人20万元计算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上限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除高校在校生)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一)就业部门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

 

(二)经办银行联合担保公司对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后确定贷款额度,担保公司对反担保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办银行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章 加大配套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将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第十八条 在配租公租房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按未成年子女数量合理分派组别,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可在相对较大户型组别抽取公租房。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章 推进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第十九条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黑河市城区住房保障政策纳入保障范围;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公办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入住,对于经济困难的提供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于符合特困供养政策的提供无偿托养服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第七章 托育机构生均经费补助发放

 

第二十条 对普惠托育机构(包括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办托育机构)施行运营性补贴政策。生均经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根据本年度实际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进行核算。公办托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经费补助按现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预算。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育班生均经费补助由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承担。施行补贴政策的普惠托育机构需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及时、准确录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方可享受生均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优化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服务流程。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审批和登记。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黑龙江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 行)》及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托育机构的现场核查、托育托位设置验收,以及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教育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托育托位数据核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开设托育班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于每年11月末前, 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当年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生均补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普惠托育机构申请托育生均经费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二)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招收婴幼儿花名册及家长联系方式、托育收费凭证。

 

(四)本年度财务报表、职工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对普惠托育机构开设托育班的托育托位数及实际招收人数进行核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普惠托育机构提供的材料,并结合实际核实情况,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到达专户后,应以直通车方式发放到普惠托育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第二十九条 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普惠托育机构虚报托班数及入托人数,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同时,依法依规追究机构法人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的实施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四权分离(即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相互分离)”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申报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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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