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 关于转发《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淄人社字〔2022〕108号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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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