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 关于调整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现就我市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明确如下:

 

1.缴费标准

 

2018年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690元提高到73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490元提高到63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40元提高到140元。

 

二、补助标准

 

2018年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490元。中央、省、市、县(市)、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城市特困人员中的成年人(含孤儿)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7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282元,省财政补助124.8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40元,市财政补助49.9元,区财政补助33.3元(县财政补助83.2元)。

 

(二)城市特困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6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82元,省财政补助124.8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140元,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由市财政负担83.2元,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分别负担49.9元和33.3元(县级财政补助83.2元)。

 

(三)城市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成年人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7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282元,省财政补助 124.8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100元,市财政补助178.6元,区财政补助44.6元(县财政补助223.2元)。

 

(四)城市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6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82元,省财政补助 124.8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100元,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由市财政负担123.2元,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分别负担98.6元和24.6元(县财政补助123.2元)。

 

(五)重度残疾的成年人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7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282 元,省财政补助 124.8元,市财政补助 250.6元,区财政补助62.6元(县财政补助313.2元),市残疾人联合会补助10元。

 

(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6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82元,省财政补助124.8元,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由市财政负担213.2元,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分别负担170.6元和42.6元(县财政补助213.2元),市残疾人联合会补助10元。

 

(七)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参保,由各级财政补助4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282元,省财政补助124.8元,市财政补助49.9元,区财政补助33.3元(县财政补助83.2元)。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民政局

2018年4月28日


来源: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