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2023年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续签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22〕56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京医保发〔2021〕30号)《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京医保发〔2021〕31号)精神,现将2023年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续签协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我市续签协议的机构范围

 

辖区内经协议续签考核,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

 

二、协议种类

 

(一)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包括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协议);

 

(二)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三、签订形式

 

本年度定点医药机构暂时签订纸质版协议。

 

四、签订流程

 

(一)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通过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协议文本发送至定点医药机构。

 

(二)定点医药机构查阅协议,同意签订协议的,按要求填写医药机构信息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协议一式三份,定点医药机构保留一份,另两份交辖区医保经办机构。

 

(三)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四)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进行复审确认。

 

五、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认真查阅学习协议内容,按要求续签服务协议。

 

(二)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要落实工作责任,组织辖区定点医药机构完成协议续签工作,做好协议内容的培训和解读工作。

 

(三)各区医保经办机构于2023年1月20日前完成本项工作,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交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六、上报资料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于2023年1月20日前将下列资料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一)2023年续签协议工作总结;

 

(二)本年度续签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三)本辖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所属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

 

(四)本年度未续签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及原因;

 

(五)签订完成的纸质版协议。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6日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