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梧人社规〔202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梧 州 市 财 政 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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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精神,结合梧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就业创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其他支出。其中:就业创业补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补助等支出。就业创业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使用管理详见附件。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用于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支持农民工创业奖补以及其他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等支出,具体使用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要积极推进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简化基本身份类证明,强化全流程溯源管理。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再行精简证明材料,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第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收到的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社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决算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提高补贴审核发放效率,充分利用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身份认证和支付结算功能,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和反馈。对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通”,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隐私应隐藏部分)、补贴标准及金额等。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失误错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各项补贴实施细则》(梧人社规〔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 1.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管理使用实施细则.doc
  2. 2.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使用实施细则.doc
  3. 3.《梧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起草说明.docx
  4.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来源: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