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困难人员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吉市政办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困难人员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困难人员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生活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性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贷款是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财政贴息,为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由于生活困难中断缴费的人员贷款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贷款申请人退休后用基本养老金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政府贴息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贷款申请人必须是本市户口国有企业职工,因国企改革、转制、破产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续保后因生活困难中断缴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吉林市城市居民困难居民证》或《残疾人证》的人员。

 

第三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在吉林市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截止2009年12月31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领取的养老金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申请贷款用于缴纳当期养老保险费,如有陈欠,必须补齐欠费至当期缴费的上年末,方可对其贷款;

 

(四)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因生活困难,在领取养老金前所能获得的经济收入不足以承担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缴费档次,自主选择贷款额度,但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国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部分不予贷款。

 

第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其中宽限期(贷款发放日至开始还款日)不超过5年,偿还期不超过5年(贷款申请人退休日至还清贷款日)。

 

第六条 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如遇到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一次性结清的,金融机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利息分担。整个贷款期划分为贷款宽限期和贷款偿还期。贷款宽限期利息由财政承担,贷款偿还期利息由贷款申请人承担,未及时偿还利息产生的罚息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贷款风险承担。为规避风险,贷款申请人在贷款前应在商业保险公司参加赔偿金额与借贷金额相等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疾病身故保险。

 

贷款申请人在贷款宽限期和贷款偿还期发生非责任免除条款死亡的,不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时,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及罚息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偿还给金融机构。

 

贷款申请人在商业保险公司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内死亡的,不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时,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及罚息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三分之二,金融机构承担三分之一。

 

第九条 申请贷款程序:

 

(一)有贷款意愿的参保人员须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群体个人贷款缴费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困难条件予以审核,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按规定核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及贷款金额;

 

(二)贷款申请人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据到商业保险公司参加赔偿金额与借贷金额相等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疾病身故保险;

 

(三)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困难群体个人贷款缴费申请表》及贷款申请人在商业保险公司参加赔偿金额与借贷金额相等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疾病身故保险的凭证审批贷款,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条 再贷款办理。养老保险贴息贷款业务实行分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

 

贷款申请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按年度到商业保险公司参加赔偿金额与借贷金额相等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疾病身故保险及到金融机构依照相关流程分次办理缴费贷款。

 

第十一条 划转贷款。贷款申请人首先将个人应缴款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金融机构查实贷款申请人个人应缴款到账后,向贷款申请人划转贷款。

 

第十二条 政府贴息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情况,每季末2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贴息资金;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额度,每季末25日前向金融机构划转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养老金发放及贷款偿还。贷款申请人自领取养老金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贷款申请人养老金时,按约定按月

划扣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余额发放给贷款申请人作为基本生活费用,直至还清全部贷款。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申请人养老保险关系拟发生转移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凭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凭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可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贷款申请人在贷款期内可以提前还贷一次性结清,但须在还款前30日内向贷款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贴息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由金融机构、商业保险公司、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同办理。

 

(一)金融机构负责贷款申请的审批、贷款发放及收回贷款;

 

(二)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贷款申请人参加赔偿金额与借贷金额相等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疾病身故保险;

 

(三)财政部门负责贷款条件复核确认及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进行贴息;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贷款申请人资格条件,核定贷款申请人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和财政贴息资金金额;负责贷款申请人在宽限期或偿还期死亡后个人账户的清算;负责贷款申请人退休后按月划扣应还贷款;负责向金融机构划转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开设贷款缴费绿色通道。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政府贴息贷款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业保险公司、金融机构联合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

 

第十六条 其他困难群体贷款缴费。为帮助家庭生活困难但又不符合享受政府贴息贷款的困难群体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相应机构或部门配合,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择机向其他困难群体开展低息贷款缴费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09-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