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制定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诊察费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医保〔2023〕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管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需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要求,以及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诊察费试行价格,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指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首诊服务。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暂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价格标准和报销政策与线下保持一致。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最高限价(详见附件),各市按照分级定价原则,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最高限价。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参照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诊察费价格和报销政策执行。

 

五、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应依法合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制定和调整互联网首诊诊察费具体价格,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

 

六、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 “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7日


附件下载:

  1. 辽医保〔2023〕2号 关于制定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诊察费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xlsx

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