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金函〔2016〕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本市缴存以及本市户籍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贷款人认可的本市房产作为抵押;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时,经查无不良还款记录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的征信记录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限制贷款:

 

1.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骗贷行为(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的职工,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房或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3.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的。

 

三、贷款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贷款最高限额执行。具体的贷款金额根据以下条件核定: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缴存职工(含配偶)账户保留余额的15倍;

 

2.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本息额不得超过职工(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3.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4.贷款金额≤购房金额-首付金额-提取金额;

 

5.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组合购房抵押贷款,并另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

 

四、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终止年限且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六、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进行贷前审批。

 

(三)受委托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

 

(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受委托银行办好抵押登记手续之后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放款。

 

(六)放款时,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以公开轮候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贷款材料

 

(一)直接向开发商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公司印章)、购房合同原件(一年内)、首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年内)。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年内),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及收款账户(卖方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能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原件。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动产权证书、能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原件。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簿或离婚证)、户口簿等。

 

八、贷款抵押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以所购(建)不动产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在申请放款前须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或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三)抵押期间,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九、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应按照签订的借款合同条款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违反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二)借款人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办理还款手续。

 

(三)借款合同有效期限内,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四)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一)职工申请办理贷款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的,应告知职工不予贷款的原因。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若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贷款额度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