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 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社保局(中心)、高新区社军局,市级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 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77 号)等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全市 2023 年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参保登记

 

(一)我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劳务派 遣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 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二)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 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 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但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 同的下列人员: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 65 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由 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 16 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 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 培训的社会学员;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三)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快 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 加工伤保险。

 

(四)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及其公务员、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参公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五)新办企业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同步申报员工信息的自动完成职工参保登记,无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 参保企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四川省社会保险网 上经办系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四川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

 

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二、缴费工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全市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参保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劳务派遣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要求

 

缴费工资无变动情况的,可以不申报;缴费工资有变动情况 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其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报当月 及以前月份缴费工资的,仅可申报一次,需往前多次申报和需补(退)往年已缴基数差的,按稽核流程办理。

 

(三)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

 

1、2023 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的 60%-300%;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省平工资的 60%,上不封顶;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以下简称“ 市平工资” ) 的60%-300%。

 

2、2022 年度省、市平工资公布前,暂按 2021 年度的省、市平工资进行“保底封顶”执行。

 

3、2022 年度省、市平工资公布后,统一按新标准执行并自2023 年 1 月起按新标准调整补收。

 

(四)申报口径

 

1.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 2022 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为依据申报其 2023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2.参保单位 2023 年度新增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折算为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 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 家统计局令〔1990〕1 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等规定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 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的 年度工资总额/12,工资发放不足 12 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计算。

 

5.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 号)计算到元。

 

6.新参保单位及单位新增人员,按单位新参保登记流程及单 位新增人员业务办理流程申报。

 

(五)申报材料

 

《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附表 1)纸质表和电子档(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六)申报方式

 

1.线上办理:已开通“网上经办账户”的参保单位可通过四川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进行申报。

 

2.线下办理:参保单位需提供《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 费工资申报表》(附表 1)纸质表和电子档到参保地社保经办管理服务机构办事大厅申报。

 

三、相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当主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得违反规定与职工就参保、缴费标准等自行协商或约定来规避其法定参保缴费义务;不得瞒报、漏报、多报、少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得以职工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由不依法为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二)2023 年度的申报事项为职工名册(社保业务信息系统中的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及职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总额等 情况。

 

(三)参保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 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

 

(四)参保单位有人员增加或减少变动的,应分别在人员增加的 30 日内、人员减少的 15 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附表 2,网上经办的无需提供)、《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停保登记申报表》(附表3,网上经办的无需提供),人员增减变动时间以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申报表并签收的时间为准。因单位迟申报减少的,应由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职工本人签字,载明迟申报减少的原因及明确造成后果承担主体,申请事项为:退收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退收未缴费的计划)并附《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停保登记申报表》(附表 3)及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后办理;新增人员因迟申报确实需要补缴的,需补缴距申报当月 4 个月以内(含 4 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以 下材料办理:1.《四川省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附件 5,网上申报无需提供)、2.补缴本人有效身份证件、3.职工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或者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人民法院生效的判 决、裁定、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补缴距申报当月 5 个月以上(含 5 个月)的,按稽核流程办理。

 

(五)为减轻用人单位的事务性负担,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22 年度省、市平工资公布前,用人单位需办理退休、减员但职工 2023 年度缴费基数低于 2021 年度省平工资 70% 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自愿按2021 年度省平工资70% 申报 2023 年度缴费基数的,市、区(县)经办机构应当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2023 年我市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 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 20%。

 

(二)社保经办管理服务机构由省统一于每月 15 日开始下达当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险征收计 划(以下简称征收计划),每月 16 日对当期征收计划作批量基金征集(不抵扣待转金)后,将数据传输至同级税务部门,各参保单位可于 16 日后,在网厅自行核对后打印缴费通知单或在税务 APP 上查询缴费,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途径以同级税务部门的规定 为准,税务咨询服务热线:12366。

 

(四)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及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的, 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所造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

 

(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申报、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数申报,按《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开展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2023 年度基本养 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申报及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自社险函〔2023〕1 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区(县)社保局(中心)要认真做好本级用人单位 参保登记、基数申报的具体工作,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 及时向市局相关科室反馈。

 

(七)本《通知》及附件相关表格已上传至自贡市人民政府网 站 社 保 子 频 道 ( 网 址 : http://www.zg.gov.cn/web/ssbj1/home)、自贡市社会保险 事业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市本级参保单位社保经办 QQ 群(群号: 205689402),请各参保单位自行下载。

 

(八)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若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九)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参保登记及权益科 0813-8102075、8202930;企业社会保险经办科0813-8209719;风控稽核科 0813-8115413。

 

附件:

1.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2.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

3.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停保登记申报表

4.四川省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

5.四川省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3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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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链接:

  1. 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来源: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保局
发布: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