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3〕3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9〕42号)精神,按照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标准及缴费补贴

 

(一)缴费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最低缴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参保人员所在市州上年度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上述缴费区间内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标准。

 

从2023年起,各市州人社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测算确定当地次年缴费标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备案同意后实施。2023年,参保人员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不低于300元。

 

(二)缴费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标准分六档:一档45元,二档81元,三档138元,四档180元,五档285元,六档402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将跟随缴费区间的变化动态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适时公布。

 

2023年度省级确定的缴费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分别为:一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二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500元、600元、700元,三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800元、900元,四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五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15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六档补贴对应缴费标准为2000元及以上。

 

二、关于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根据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金额分段计算确定。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准确宣传政策,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有关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具体办法由各地按有关规定确定。各地要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舆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省原有规定中关于缴费标准、缴费补贴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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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