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满足群众就医购药需求,根据《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1号)和《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保资金预付

 

向区内二级及以上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资金,保障救治需求。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执行和运营情况,可以按程序预付不超过3个月的预付金,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垫资压力。

 

二、优化医保支付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中央承担60%,省级承担20%,示范区承担10%,杨陵区承担10%。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个人负担费用由收治医疗机构做好记账,按规定报医保部门审核后,由示范区和杨陵区财政先行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不纳入DRG/DIP支付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三、提高基层报销水平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应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四、扩大医保药品范围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的目录外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我省临时纳入的药品按乙类管理。医保部门及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目录外药品比对筛选工作,自行做好政策标识和维护工作。根据《关于积极推进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医保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22]38号)要求,加快治疗性院内制剂医保准入工作,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用于新冠疫情防治的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有效发挥好陕西“全民健康保”衔接和补充作用,切实保障好群众就医需求。

 

五、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采购困难、临床必需且新冠患者救治急需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行备案采购,相关采购信息需及时上传采购平台。重点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及农村卫生室救治药品需求,在省药品药械采购平台无法采购或报量后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配送的新冠肺炎治疗用药(西药、中药和中药制剂等)及医用耗材,在确保渠道正规、药品安全的前提下,可进行线下备案采购,采购时需向同级医保部门备案。备案采购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金额不纳入医疗机构线下采购不超过总采购金额5%的比例限制。各镇办卫生院要充分发挥为村卫生室“代采”作用,协调村卫生室配好备足新冠肺炎防治药品和医用耗材,做好农村尤其特殊人群用药保障工作。

 

对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依据采购合同实行医保资金预付,保障基层新冠治疗应急用药。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线上线下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要严格落实“零加成”政策;民营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落实销售价格政策,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民营医疗机构所采购的中选产品严格执行“零加成”政策,不得随意抬高价格。同时,对当前防疫采购供货困难的药品,要合理限定购买数量,必要时可拆零销售,防止出现囤积居奇、倒买倒卖的不法行为发生。

 

六、推进移动支付结算

 

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患者、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居家的,在线提供诊疗服务,要加快推进移动支付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医保服务的优势,为其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新增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按我省现行门诊诊查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报销标准与线下保持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照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加强信息化支撑,按照《新冠感染门诊报销政策配置操作手册》进行政策调整,在医保信息平台做好测试验证,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服务质量。

 

七、及时维护医保编码

 

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接,及时升级基卫HIS系统,确保社区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新配备药品、耗材和新开展的用于新冠治疗的诊疗项目及时获得国家医保编码。对于医保临时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导及时做好贯标工作,确保实时精准结算。暂时无国家标准编码的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继续使用我省赋予的临时编码。

 

八、优化经办服务流程

 

积极扩大新冠收治医疗机构协议范围,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开展医保结算。积极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病情治疗需要确定患者药物种类和用量,规范处方用药管理,长期处方用药量最长放宽至3个月,实施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动员、健康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要加强四级经办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经办力量,推进医保服务向农村地区(社区)下沉,确保农村地区(社区)顺利渡过疫情流行期。

 

九、完善协同联动机制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治疗新冠的医疗费用进行监测分析,如发现数据异常,要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核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升级基卫HIS系统。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及时沟通协商,确保我区防疫工作有效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附件:

 


来源: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局
发布: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