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 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啦(申报指南)


各参保单位,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啦!具体经办事项,请大家仔细阅读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我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医保单位及人员。


二、 申报时间


即日起-2023年1月26 日。


三、缴费基数确认    


根据《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丽医保发〔2023〕4 号)规定: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缴费基数以 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基数,缴费基数四舍五入保留至十位。


2.申报基数低于 3957 元的按 3957 元申报,超过 22311 元的按 22311 元申报。


3.灵活就业人员在职人员按省社平的 60%标准(3957元)执行。


4.2022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规定启用省社平基数上、下限。职工月缴费基数启用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基数的,沿用上年度缴费基数。


四、申报途径


1.线上申报


①登 录 浙 江 医 保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网 址 :https://zhyb.ybj.zj.gov.cn/#/unitLogin)。


②选择“更多服务”,在“网上经办”菜单下选择 “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基数申报,下载模板录入相关信息后 再导入(具体操作方法可在登录界面下载操作手册)。


③申报完成后,可通过“业务查询”菜单下的“已审核数据查询”模块查询已申报成功的人员信息。


2.线下申报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到当地医保大厅办理现场申报手续。


五、特别提醒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无须申报,按省社平的60%标准(3957 元)执行。


2.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取人社养老部门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须申报。


(注:如有与正式政策不符之处,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业务链接:

  1. 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智慧医保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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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