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保障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41号)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标准

 

(一)生育津贴计算方法: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日计发。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二)生育津贴发放时间标准

 

生育: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一个胎次最多发放一次流产津贴,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

 

二、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采取限额、按C-DRG病种支付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一)产前检查费用

 

符合医保目录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报销,最高限额600元/胎次。

 

(二)计划生育费用

 

因生育发生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引产、因病、异位妊娠)而终止妊娠的,符合医保目录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报销,最高限额1200元,不限胎次。

 

放置或摘取宫内节育器费用按限额报销,门诊400元,住院800元。

 

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的结扎与复通术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三)生育分娩医疗费用

 

1.统筹区域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在执行C-DRG收付费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分娩费用按照我市职工医保C-DRG收付费标准及基金支付比例结算,未执行C-DRG收付费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付费及病种付费等相关政策比例结算。

 

2.统筹区域外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报销。按病种结算限额标准如下表:

 

 

多胞胎在上述基础上(每增加一胞)再增加600元。

 

三、其他

 

(一)生育津贴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应自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逾期视为放弃生育医疗待遇及津贴。

 

(三)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照我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报销生育分娩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职工退休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退休后因放置或摘取宫内节育器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不享受津贴。

 

(五)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不重复报销和补偿,放置或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用列入财政专项经费应由财政充实到生育保险基金中。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省出台新政策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1日


附件下载:

  1. 三明市生育保险结算限额标准.png

来源: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