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关于继续延长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征收期的通告》(2020年第2号)精神,继续延长防城港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征收期。

 

一、延长缴费时间和标准

 

2023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延期至2023年2月28日,2023年6月30日前个人缴费按照每人350元的标准缴纳。

 

二、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3年2月28日前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2023年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续保缴费的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缴纳2023年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享受2023年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2023年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暂停办理缴费业务期间的有关规定

 

2022年12月底由于税务部门年终结算等原因暂停办理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业务期间,不能正常缴费的初次、逾期参保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1年以上的人员,按照暂停缴费天数在2023年度顺延相应的工作日,在顺延期间参保缴费的,视同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缴费。



相关业务链接:

  1. 广西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微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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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