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 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调整


根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文件精神,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从2023年1月起调整。具体为: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 4494 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 24042 元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由于 2022 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目前尚未公布,待该数据公布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 2023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并进行多退少补。

 

请广大用人单位特别注意,本次基数上下限调整后社保费用的变化,务必在社会保险费缴费账户内存足余额,避免由于缴费不及时,隔月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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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