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主管部门、财政局,普通高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期间关于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职业培训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培训主体,重点面向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也可结合实际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将范围拓展到非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学生(上述两类群体统称“大学生”,下同),力争使有就业和培训意愿的大学生在离校前都能接受一次培训,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帮助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加快培养一批复合型、技能型、应用型人才。

 

二、工作重点

 

指导高校强化就业导向,健全以就业培训、创业培训、技能培训为主要类型的职业培训体系,结合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岗位需要和学生意愿,科学设置培训内容,自主选择承训机构,灵活采取“集中+分散”“线上+线下”“理论+实操”等方式施训。广泛开展就业培训,重点围绕就业形势、职业发展、求职应聘、观念引导、心理疏导、法律法规等内容开展,实现课程化;择优开展创业培训,重点面向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学生开展,实现精品化;创新开展技能培训,以专科、本科教育阶段学生为主,紧贴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岗位基本技能要求确定培训项目,引导学生自主选择,实现项目化。

 

三、工作任务

 

(一)有序组织实施。各高校应收集汇总本校大学生培训需求后制定培训计划,将培训计划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市(州)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各市(州)也可结合实际授权高校所在县(区、市)人社部门受理,通过审核后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高校可自主开展培训,或选择具备资质的院校、培训机构联合施训,但不得通过项目外包形式将培训项目再次整体打包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有多个校区的,由校本部统一组织,但由分校区具体实施的培训班,由分校区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培训结束后,高校应组织参训学生参加考核评价,对考核合格的,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培训完成后,由高校向审核通过开班申请的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培训补贴。

 

(二)夯实基础能力。各地要充分发挥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评价机构的作用,面向大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培训评价服务。动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根据大学生的特点,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大学生本人就业意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开发培训大纲、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鼓励高校从内部选拔培养一批培训教师,培养打造“工学一体化”师资队伍,建立完善校企师资互派机制,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三)强化结果运用。支持高校建立完善培训工作绩效评估体系,探索开发培训资源,加强校企实训合作,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创新培训培养模式等,相关工作创新成果纳入自评范围,评估结果可与培训补贴申报挂钩。培训补贴资金由高校按规定开支。对行动成效明显的高校,在申报下一年度培训项目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其创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培训工作机制。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本校整体工作谋划。各地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做好项目审核、过程监管、考核评价、资金拨付、绩效评估等工作。各高校要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将职业培训纳入学校学分管理,精心谋划组织实施,努力提高培训实效。

 

(二)强化培训管理合力。人社部门要牵头做好培训管理工作,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职业培训项目验收、培训项目监督;要依托V3.0平台完善线上申报流程,监督培训评价机构依规作业,指导高校做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和技能评价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的联动,积极配合指导高校报送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名单与学籍信息的比对,通报调度全省各高校学生职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财政部门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和资金核拨工作。

 

(三)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培训过程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抽查检查。各高校、承训单位要自觉主动接受党委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当期培训和补贴申报资格,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参加补贴性培训。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各市(州)应根据本通知另行细化经办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各高校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30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