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关于开展2020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钦人社发〔2020〕21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社局、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结合我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决定开展2020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请时间

 

2020年度的社保补贴申请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得跨年度申请。

 

二、补贴对象

 

在钦州市辖区内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钦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并领取《就业创业证》人员中的下列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取得企业营业执照除外)等。

 

三、补贴范围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金。

 

四、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于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5岁计算;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0岁计算。不同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补贴标准: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以上年度社保缴费档次作为本年度申请补贴的核算比例,最高补贴核算比例不超过100%的缴费档次。对高于100%社保缴费档次的按100%来核算,低于100%社保缴费档次的按实际缴费档次来核算。如2019年按60%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补贴为:2020年度100%档次缴费金额×60%×2/3=2020年度补贴金额;按80%档次缴费的,以80%来计算,以此类推。

 

(三)补贴方式: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拨付至个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为实现补贴资金快速拨付,市本级社保补贴通过工商银行拨付,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拨付银行。

 

五、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2020年钦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凭证。若申请人实际未持有该项凭证资料,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采取“个人证件资料+劳动者书面承诺”方式,由灵活就业人员确认其就业信息,并由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调查(电话调查、实地走访、工商登记信息核查、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核查等),确认申请人灵活就业状态和就业方式。

 

各经办机构通过系统内部信息核查比对可以获取或核实的就业失业信息、社保缴费信息等数据,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由经办机构调取后作为资金拨付依据,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确保补贴快速审核和拨付。

 

灵活就业人员中止或变更就业形式的应于15日内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故意隐瞒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追回已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六、补贴审核和拨付

 

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灵活就业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于每月20日社保部门出账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核。复核后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个人隐私应隐藏部分号码〉、享受补贴时间、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灵活就业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补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向当地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定期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由当地人社部门确定不符合享受条件情形发生的。

 

七、资金来源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站在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高度,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筹集情况做好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切实开展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快速拨付补贴,杜绝出现拖欠、迟拨付资金的情形,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

 

(一)属地化管理原则。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开展。市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各县、区分别按辖区开展工作。

 

(二)加强台账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台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简化审核流程,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系统等获得的个人信息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必须通过广西“数字人社”系统就业板块申报审核。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材料骗取或串通诈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如发现将依法追回所骗取的资金,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审批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人员,除责令其追回相应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灵活就业人员故意隐瞒就业情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追回已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险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有新政策规定的,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020年钦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1. 2020年钦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xlsx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