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南人社通〔2020〕143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9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我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实现失业人员相关补助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财政局

2020年8月28日

 

-----------------------------------------

 

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是“六保”中“保基本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文件明确的对象、标准、渠道、措施,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和快办原则,简化经办流程,优化服务效能,加快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努力实现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二、工作任务

 

(一)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在遵循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基础上,适当政策倾斜做好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按照缴费年限和特殊人群分档施策,具体分5个档次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

 

(1)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10年及以上的,标准为1289元/人·月,领取时长6个月;

 

(2)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标准为900元/人·月,领取时长6个月;

 

(3)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1年以上5年以下的,标准为600元/人·月,领取时长6个月;

 

(4)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1年以下的,标准为400元/人·月,领取时长6个月;

 

(5)以上4类失业人员中,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领取低保人员的按标准为1289元/人·月,领取时长6个月。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按照人社部规定,参照我省城市低保第一档标准执行,为695元/人·月,领取时长3个月。

 

三、申领经办流程

 

(一)申领方法

 

1.线上申领。申领失业补助金人员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i.12333.gov.cn)、“贵州社保”APP、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等方式实现线上申领。

 

2.线下申领。申领失业补助金人员可以直接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二)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补助金享受条件审核、发放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申领人就失业状态信息审核、录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负责申领人就失业状态确认工作。

 

1.线上经办流程。在受理申领后,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贵州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社保信息系统”)中的“失业人员就失业状态审核确认”菜单查询申领人员信息并导出,并将导出的申领人员信息下发给街道(社区)进行核实确认其就失业状态;

 

乡镇(街道、社区)根据“就业”概念(指劳动年龄内人员,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其中: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申领人员家庭收入情况等核准就失业状态,填写《就失业状态确认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反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乡镇(街道、社区)反馈后在“社保信息系统”中的“失业人员就失业状态审核确认”模块,根据《就失业状态确认表》内容如实录入申领人员就失业状态信息,完成就失业状态确认。

 

失业状态确认完成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保信息系统”中的“失业人员就失业状态审核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申领人员就失业状态信息,与申领人的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待遇。

 

2.线下经办流程。申领人员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乡镇(街道、社区)申领失业补助金的,申领人员签订《失业补助金申领承诺书》(附件4),乡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填写《就失业状态确认表》并加盖公章,同时将上述材料作为该失业人员申领材料报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待遇。

 

申领人员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保信息系统”中的“阶段性失业补助申领”模块做申领失业补助金登记,后续流程参照线上经办流程办理。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系统确认申领人员就失业状态信息前,需将申领人员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领取低保人员的《就失业状态确认表》移交一份给社保经办机构,作为核定待遇的依据。

 

(三)经办相关要求

 

1.系统操作步骤要严格按照《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及阶段性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操作手册》(附件2)进行,各县(市)“社保信息系统”管理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好“社保信息系统”经办人员账号申请、权限分配工作。

 

2.针对线上申领填写常住地的参保人员,就失业状态由常住地进行确认。没有填写常住地的人员,可由参保地直接确认就失业状态,如参保地无法进行就失业状态确认的,电话联系申领人员并维护其常住地信息,推送常住地进行就失业状态确认。常住地属于省外的申领人员由参保地进行就失业状态确认。

 

3.申领人填报信息齐全正确、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领人就失业状态确认工作,确认就失业状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申领人员填报信息有误、信息不全等情况的,经办时限延长到10工作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领人就失业状态确认工作, 确认就失业状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因申领人填报信息不能确认其是否符合申领条件且无法取得联系的,暂时作为不符合申领条件处理,待申领人完善相关信息重新提交申领后,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摸底调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对照失业补助金的申领条件、待遇标准,抓紧做好本地区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的摸底工作,为政策宣传和资金准备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立即启动宣传工作,紧密围绕失业补助政策、待遇标准、申领办法,充分依托新闻媒体、广播电台、报社、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扩面宣传,同时以发送手机短信、集中现场宣传、进社区、进企业宣传等方式持续点对点精准宣传,确保宣传不留死角死面,全面提升群众知晓率。

 

(三)强化业务培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把做好业务培训,作为工作落实的必要前置环节,进一步抓细抓实,有效提高经办人员和12333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各级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定要迅速熟悉新政策,吃透政策标准,把握政策要求,确保政策“一口清”,不能出现面对参保群众“一问三不知”“临时抱佛脚”的问题。坚决杜绝因政策标准理解不透、业务要求把握不准影响业务经办效率的情况。

 

(四)简化经办流程。要加强部门协作,提高信息比对能力,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操作手册审核相关信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过程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简化经办流程”要求,严格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大力推行线上申领,能在线上办理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来现场办理。二是放宽申领期限,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三是减少证明材料,失业人员申领待遇时不需要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四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可以和失业登记同时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五是取消各类附加条件,不得增加失业人员负担,不得捆绑培训、要求转移档案等。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切实增强底线和红线意识,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且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的要求,严格业务审核程序,把好经办关键环节,把内部控制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坚决堵住失业补助经办风险漏洞,切实织牢基金运行安全网。在经办中要强化信息比对,严防重复领取、冒领以及套取、骗取基金现象,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事关基本民生保障,事关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级人社部门要抓住政策关键节点,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对照工作要求,把各项工作抓具体、抓深入、抓落实,抓出实效。成立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专班(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开展。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级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络,对因现行政策中未明确而无法及时办理的特殊个案,要及时礼貌答复、会商研究并逐级报告情况。在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同时,加强对本地区失业保险动态数据监测及基金预警工作,对可能存在的基金安全风险问题及时向州级汇报。

 

(三)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各级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州人社局将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对政策宣传不到位,前置条件未取消,咨询答复不准确,服务体验不友好,群众反复跑路等问题将进行全州通报。州社保局将通过日调度检查各地业务办理情况,因工作人员主观原因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导致失业人员未能领取失业补助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和问责。

 

六、附则

 

黔南州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管理,本方案中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是根据我州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总体情况制定,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我州将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对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进行适时调整,政策调整时从其新规定。

 

1.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专班

2.黔南州阶段性失业补助及失业人员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操作手册

3.黔南州就失业状态确认表

4.黔南州失业补助金申领承诺书


附件下载:

  1. 黔南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专班.docx
  2. 黔南州阶段性失业补助及失业人员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操作手册.pdf
  3. 黔南州就失业状态确认表.docx
  4. 黔南州失业补助金申领承诺书.docx

来源:黔南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