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朝医保发〔2022〕58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院前24小时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支付的规定不再执行,住院前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乡镇卫生院以上层级)待遇范围支付。

 

二、急诊、急症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的,所产生的急诊、急救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政策报销;急诊、急症患者救治后入院治疗的,同时满足下面两个条件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

 

(1)符合重症抢救标准、有抢救记录;

 

(2)有明确的抢救收费项目。

 

三、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8日


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