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汕医保〔2023〕1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区(县)医保分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并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
二、2023年度集采预拨付医保基金按汕医保〔2022〕101号文执行,请市医保中心于2023年1月底前将相关医保基金预拨付到位。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将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请各相关医疗机构提前做好备货工作,确保按时落地实施。
四、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馈。
联系人:朱苏琴
联系电话:81888755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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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