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细则


为全面做实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统收统支,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

 

基金预决算草案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经市级财政、医保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当地长护险基金财务核算工作,并负责初编当地统计报表、财务报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编制长护险基金预决算底稿等相关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并编制全市长护险基金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基金预决算草案等。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1.2023年1月起,长护险基金管理调整为市级统收统支,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拨付、统一清算。各地按规定上解至嘉兴市长护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财政专户)。

 

2.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收入户中的收入(包括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按季清零,划转当地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利息按季度划转。各县(市)基金财政专户产生的各项收入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季度上解至市财政专户。

 

3.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属地基金收入,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协调,准确做好基金收入分配以及财务核算工作,根据会计核算结果,于每年1月10日前编制长护险基金统收缴款单,随上解基金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当地财政部门。

 

4.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属地基金待遇支付,准确做好基金支出分配以及财务核算工作。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市医保经办机构上报基金用款计划,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所需基金,市财政部门于次月初将基金从市财政专户直接划拨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医保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下拨至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如遇突发情况,各县(市)可申请临时用款计划。

 

三、统一基金结余管理

 

1.市级统筹前的基金缺口,原则上由原统筹区自行承担。由市审计部门牵头组织对各地统筹前的基金开展全面审计,确认各地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2.市级统筹前的基金结余,原则上留存原统筹区,由市级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主要用于弥补当地以后年度基金缺口,各地不得擅自动用。暂存各地的基金结余,由各地按竞争性存放等要求开展保值增值,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3.建立长护险风险金,各地按照满足当地上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12个月支付能力的额度,从当地累计结余中上划至市财政专户,如当地基金累计结余不足上划时,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2024年起,每年年初各地风险金支付能力不足12个月额度时,先由亏损地从当地累计结余中上划补足,上划后仍不足以弥补风险金的缺口部分由各地分担,具体分担方式为:当地长期护理保险12个月支付能力的基金额度×〔缺口部分金额/全市长期护理保险12个月支付能力的基金额度〕。各地的分担额在当地超过12个月支付能力风险金以上部分的基金中列支,不足时由当地基金累计结余承担,如当地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承担时,由当地财政承担。基金上划工作由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四、统一基金核算管理

 

1.建立健全医保、财政对账机制,确保医保业务数、财政入库数的一致。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人为调整核算时间,多记或少记征缴收入。

 

2.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划转部分,由市财政统一划转。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长护险财政补助仍按规定由各级财政承担。当年度集中征收下年度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医保长护险财政补助收入于下年度4月底前上解至市财政专户,当年度1-9月份征收的中途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保长护险财政补助收入于当年10月底前上解至市财政专户,当年度10-12月份征收的中途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保长护险财政补助收入于下年度2月底前上解至市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按相应时间确认收入。

 

3.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一次性移交收入等收入业务,按照资金到位时间确认基金收入。其中属于基金存放于财政专户及保值增值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由市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和分配。

 

4.拨付定点机构医保基金,按每年12个月、每月拨付一次的规定执行,并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各项支付业务按照基金支付时间确认支出。

 

五、统一责任分担机制

 

1.按照政策规定,应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等各项财政补助,由各县(市、区)政府按实承担,承担的比例和方式不变。

 

2.为调动各地基金收支管理的积极性,当期基金收支产生结余时,50%作为风险金,50%可用于结余地弥补其今后年度的缺口。

 

3.当期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根据缺口不同情况,确定市级与县(市)分担责任。

 

(1)每年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考核。收入目标考核以当年度基金预算收入执行情况为主,主要考核年度执行数以及上解及时率等。支出目标考核以当年度总额预算管理执行情况为主,兼顾基金预算支出执行情况,主要考核待遇支出、基金监管、护理服务等。

 

(2)当地未达到上述收支考核目标造成的基金少收或多支情形,由市医保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确定,少收多支部分由当地政府补足。各级监督检查追回的违法违规基金一律上缴市财政专户,纳入风险金进行核算,不核减违规地的支出数。

 

(3)当地出现上述情况以外的当期正常基金收支缺口时,首先动用其基金累计结余弥补;如当地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由风险金、缺口地财政按1:1比例补足;如风险金亦不足支付时,则由市财政、缺口地财政按 2:8比例补足。

 

4.上述缺口分担、结余分配等,由市医保部门在次年4月底前提供清算业务数据,会同市财政部门商定后,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清算和催缴。上述分担机制与考核结果挂钩,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各地分担比例,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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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