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 关于明确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2022〕18 号)有关规定,现将退休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明确如下: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所缺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选择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一个参保单位可为本单退休职工分别选择以上两种不同的缴费方式。

 

2022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选择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韶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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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