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为其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原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执行,缴费比例按9.5%执行。缴费比例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调整。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细化措施,及时化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政策待遇应享尽享。要加大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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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