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关于规范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和《宁波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7〕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有关经办服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务经办属地职责

 

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除奉化区外)协议机构的协议签订及相关服务指导工作,负责市级协议机构的日常稽查、年度考评和变更备案工作。各区(除奉化区外)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协议机构的日常稽查、年度考评和变更备案工作,协助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协议机构新增、续签审核工作。各县(市)及奉化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协议机构新增审核、协议签订、日常稽查和年度考评相关管理工作。

 

二、规范新增协议机构受理审核

 

按照新增协议机构申请要求,市、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分别受理管辖范围内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的申请材料,并进行书面审核或现场审查。审核通过的,各县(市)及奉化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拟新增协议机构名单报送当地人力社保局行政部门核准;其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新增(续签)协议机构情况表》(见附件1),与申请材料一并送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审核未通过的,由管辖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优化协议机构续签经办流程

 

协议机构续签公告后,市、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分别受理管辖范围内协议机构分别报送的《年度自评表》(见附件2),并根据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及稽核检查情况对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总分80分及以下)或未报送《年度自评表》的,不再续签协议;考评不合格的,由管辖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通知协议机构。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除奉化区外)负责汇总、填写《新增(续签)协议机构情况表》报送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与协议机构续签协议,并开展政策、制度和规程等业务培训。

 

四、加强协议机构稽核检查

 

市、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加强对协议机构的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和数据稽核等工作,特别要加大对协议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稽核检查,对伪造证明资料、医疗文书或其他手段骗取基金的协议机构,应追回基金损失并按规定要求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对涉及违法的,报请当地人力社保局行政部门处理。

 

五、规范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标牌

 

协议机构标牌由管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统一制作发放,并在规定时间内悬挂于定点服务机构显目位置(标牌样式要求详见附件3)。其中,市级定点服务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标牌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制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甬人社发〔2017〕136号执行。

 

附件:

1.新增(续签)协议机构情况表

2.协议机构年度自评表(样张)

3.定点服务机构标牌样式要求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下载】.zip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