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2〕57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全省医保系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根据《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29号)、《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1〕41号)和《关于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 扎实做好乡村振兴医保帮扶监测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准落实三重保障政策

 

县市区医保部门要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及时掌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对象(以下简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体)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动态新增或退出情况,及时更新信息系统身份标识并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

 

医保、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摸排发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享受等情况。一是要对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体及稳定脱贫人口参保情况进行按月比对,掌握动态新增人员动向,及时参保。特别是职工医保停保的,要及时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二是要对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对象进行摸排,特别是对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资助对象,要在户籍地资助到位。三是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对因异地就医等原因造成大病保险没有“一站式”结算的,要及时发现并保障到位。四是明确将乙类先行自付费用、卫生材料超限价部分自付费用、双通道药品协议有效期内个人自付费用、门诊慢特病超支付限额药品费用、单病种包干等支付方式超支付限额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统一规定再救助封顶线(可申报额度)不低于10万元。符合再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外就医的,要及时发现、及时认定、及时救助到位。

 

二、严格控制住院医疗费用结构

 

原则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体及稳定脱贫人口就医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卫生材料超限价部分自负费用和全自负费用之和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二级医疗机构卫生材料超限价部分自负费用和全自负费用之和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5%;三级医疗机构卫生材料超限价部分自负费用和全自负费用之和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不超过20%。以上指标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自负费用超过相应比例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如非必需,医保经办机构按超过金额予以拒付。

 

三、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体及稳定脱贫人口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累计自负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高于1万元的部分,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含双通道药品协议有效期内个人自负费用救助)年度支付限额10万元,救助比例60%;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不设封顶线,救助比例60%。

 

四、落实政府兜底保障职能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仍有返贫致贫风险的救助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及其他参保居民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依申请给予救助后仍有致贫风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一事一议解决。

 

探索成立医疗帮扶基金,加强对因大额医疗费用产生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参保人员的医保帮扶;可通过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平移、慈善捐赠、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结余等筹集资金。医疗帮扶基金支出范围不受医保目录限制。

 

此通知内容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28日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