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1〕7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有关单位:

 

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效能,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社行政执法机构管辖下列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一)注册资金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工程建设领域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发生的案件;

 

(二)上级部门指定由市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的案件;

 

(三)其他应管辖的案件。

 

市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办理区人社执法机构管辖的案件。

 

二、除市人社行政执法机构管辖的案件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工所在地的区人社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管辖。

 

三、区人社行政执法机构收到劳动监察案件举报投诉后,对属于受案范围但不属于本区域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人社行政执法机构。

 

四、区人社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因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五、区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跨区调查取证的,其他相关区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30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