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顺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工会、团委、妇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 完善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机制,促进技能人才成长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顺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安顺市委宣传部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顺市教育局

安顺市财政局

安顺市工业信息化局

安顺市卫生健康局

安顺市总工会

青团安顺市委

安顺市妇女联合会

2022年11月3日

 

---------------------------------

 

安顺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完善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机制、促进技能人才成长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以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特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要求为依据,结合产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实际,开展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成立安顺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简称竞赛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做好职业技能竞赛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巡视检查、经费保障等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指导、组织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辖区内职业技能竞赛规划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行业协会可举办或承办本系统、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第六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勤俭节约,发挥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坚持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七条 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两类:

 

(一)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或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主办的全市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竞赛技能等级原则上以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标准为主。

 

(二)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驻安单位、市级行业部门、协会等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竞赛职业(工种)一般为本系统、本行业主体生产经营职业(工种)、竞赛技能等级以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标准为主。

 

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承办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的区域性跨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作为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安顺市”、“全市”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安顺市 xx 局(委、办)”、“安顺市 xx 行业(系统)”、“安顺市 xx 行业协会”、中央省驻安“xx单位”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县(区)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xx县(区)”竞赛活动的名称。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嵌入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须按照“安顺市第xx届职业技能大赛暨安顺市xx届xx行业(系统、单位)xx 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形式冠名。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统一使用“贵州省职业技能大赛”标识。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九条 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具体为计划申报、计划发布、实施方案备案三个阶段。

 

第十条 各级各类竞赛计划应在上一年度12月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部门、单位、企业等单位申报计划的备案工作,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开发布总体计划。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计划主要包括主办单位、时间、地点、竞赛(职业)工种、参赛人数、组织领导、奖项设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竞赛应于启动前两个月,将组织实施方案等竞赛相关资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将竞赛情况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和和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助单位、竞赛职业(工种)、规模、时间、地点、方式、竞赛规则、奖励和资格认定办法、经费预算和组织方案等内容。

 

(二)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成员名单。

 

(三)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委员会成员名单(按保密要求报送)。

 

(四)职业技能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职业技能竞赛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职业技能竞赛安全应急工作方案。

 

(七)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计划一经发布,应严格按照备案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如需取消、变更竞赛名称或调整竞赛工种及竞赛方案等其他内容的,应按照申报备案程序,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取消或变更手续,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备案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不予认可竞赛结果,对参赛选手不予颁发相关证书。

 

(一)未按竞赛方案组织实施竞赛的;

 

(二)擅自变更竞赛事项的;

 

(三)竞赛试题或裁判人员未经审定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五)未按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六)竞赛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七)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不符合公平、公正竞赛原则的情形。

 

第四章 竞赛组织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二)有与职业技能竞赛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职业技能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有与职业技能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成立组委会、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竞赛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按照优先选择通用性强、就业面广、社会影响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及国际、国家、省职业技能竞赛涉及的职业(工种)的原则进行确定。行业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一般不超过5个(职业)工种。(职业(工种)超过5个的比照《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点关于专项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等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命题须报竞赛监督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要广泛进行发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分设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但参加同场决赛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以职业技能竞赛名义胁迫、诱导参赛人员参加各类培训辅导班或进行非法盈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竞赛承办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公平公正,对可能影响职业技能竞赛成绩的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参与命题、裁判、仲裁、监督、分数统计等工作或与参赛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职业技能竞赛公平公正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回避的关系:与参赛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师徒师生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参赛人及其他人员均可向竞赛组委会提出回避申请。被申请回避人员,在竞赛组委会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竞赛组织工作,但因竞赛组织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竞赛组委会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进行研究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已经竞赛组委会作出无需执行回避申请决定的,相关人员再次就同一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的,除非其提供新的需要回避的情形,组委会可对其回避申请不再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人员,一经查实,按规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资质或解除聘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永不再聘。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设金银铜牌和优胜奖。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设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各级各类竞赛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总人数的50%。对取得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学生专场竞赛优秀成绩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颁发名次荣誉证书。

 

第三十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按照竞赛通知确定的办法和项目给予奖励。竞赛奖励主要有授予称号、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颁发奖状等。

 

第三十一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选手授予相应称号

 

(一)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职工选手,且理论和技能操作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安顺市技术能手”称号。

 

(二)获得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职工选手,且理论和技能操作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安顺市XX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三)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在职企业职工,由安顺市总工会授予“安顺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称号;属于35岁以下的,由共青团安顺市委授予“安顺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已获得相应称号的选手,不重复授予。

 

第三十二条 竞赛项目与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或与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工种)对应的,给予符合条件的参赛选手,颁发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一)获得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优胜奖以上选手,且理论和技能操作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的,已持有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晋升至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奖选手可直接晋升至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

 

(二)同一年度、同一赛事优胜奖以上选手原则上不得连续晋升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不重复颁发同一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竞赛项目涉及的职业(工种)不在职业资格目录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的,按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精心组织赛前培训、岗位练兵、竞赛选拔、积极参赛表现突出的单位,可由竞赛组委会或主办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优胜团队(班组)等奖项。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 竞赛活动经费可以从以下途径筹措:

 

(一)就业补助资金支持(限一类竞赛);

 

(二)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等共同出资;

 

(三)接受社会赞助。

 

第三十五条 竞赛相关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竞赛耗材及器具、聘请技术专家、场地和设备租赁、赛场布置、宣传、为参赛选手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加省、国家及国际竞赛的选手、优先从市级竞赛的获奖选手中选派或推荐。选派、集训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其他行业部门单位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需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竞赛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印发


来源:安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