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相关条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民发〔2019〕93号)精神,国务院取消了省级民政部门实施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以及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保障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能够正常开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取消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机构条件》(闽人社发〔2018〕4号)第四条第(一)项“取得福建省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资格认定和第四条第(三)项“拥有假肢师和矫形器师各1名”职业资格许可的条件。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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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