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5〕12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文件,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缴费费率,减轻单位个人负担

 

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二、实施补贴政策,帮助企业个人脱困

 

(一)给予企业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以下办法给予稳岗补贴:

 

1.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给予失业人员创业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三)给予特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和“4050”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在实施“一对一”帮扶就业措施时,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别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社保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2/3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计算。

 

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三、加大政策扶持,助力灾后恢复重建

 

因启动Ⅲ级响应,遭受地震烈度6度以上破坏性地震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在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仍采取措施组织生产自救的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享受以下政策:

 

(一)降低缴费费率。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为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调为1%,个人缴费费率下调为0.5%。

 

(二)发放失业保险金。受灾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计算,领取期限至企业恢复生产的当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三)免缴省级调剂金。免缴受灾所在县(市、区)当年应缴的省级调剂金。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上述各项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结存情况制定。

 

(二)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申请上述补贴1年内只能享受1次,1年一审核,且不得重复享受云人社发〔2015〕16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补贴政策。

 

(三)享受了创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和享受了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特困失业人员,不得再从就业资金中享受相同项目的补贴。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工作是一项重要政策,各州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政策宣传到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积极做好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切实保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统筹地实施上述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将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掌握好政策的落实力度。各统筹地区实施补贴政策时,应保证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三年以上支付能力。

 

(三)开展监督检查。企业享受上述政策后,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企业组织跟进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开展培训、发放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在跟进检查中,若发现企业有补贴支出不合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应责成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应予追回。

 

本通知除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和稳岗补贴按国家规定时间执行外,其它条款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8日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