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调整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及办理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确认手续的公告(2022年)


各参保单位及职工医保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2〕6号)及《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规定的通知》(惠医保规〔2022〕2号)文件规定,我市于2022年12月1日起对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进行调整。为更好地落实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新标准,确保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的问题

 

2022年12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基费率按新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二、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确定的问题

 

(一)以单位统一参保的职工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未曾在用人单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年满55周岁可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男性为60周岁。

 

(三)属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其它政策性提前退休的以及另有规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退休后医保待遇享受地的确认问题

 

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可以根据个人实际选择有本人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统筹地区作为本人退休后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下称待遇享受地)。

 

(一)选择惠州市作为待遇享受地的,其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次月起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如参保人选择其他地市作为待遇享受地的,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其不选择惠州市作为待遇享受地,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关系转出。

 

(二)2022年12月1日之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下同)、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仍在我市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默认其选择惠州市作为待遇享受地。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的退休人员缴费标准缴费(即缴费基数为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参保险种不变(即参加统账结合/原综合医保的默认仍按统账结合/原综合医保,参加单建统筹/原住院医保的默认仍按单建统筹/原住院医保)。参保人在继续缴费期间可选择变更参保险种(如:参加统账结合/原综合医保的可以选择单建统筹/原住院医保),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2022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待遇享受地。逾期未办理确认的,暂按原缴费方式继续缴费。请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尽快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医保待遇享受地,以免影响医疗待遇。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相关问题

 

(一)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的确定。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参保人请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此期间未申报个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个人申报了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则医保缴费基数按申报缴费基数确定,原则上一年保持不变。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的确定。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当前缴费标准(其中参加单建统筹/原住院医保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继续缴费医保费。参保人请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此期间未申报个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基数按税务和医保部门公布的医保缴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个人申报了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则医保缴费基数按申报缴费基数确定,原则上一年保持不变。

 

2023年3月1日后新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其参保首月缴费基数默认为申报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保持不变。

 

附件:

1.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确认经办流程

2.医保缴费月数查询途径

3.退休人员免缴医保费的年限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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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确认经办流程

 

2022年12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仍需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由组织、人社部门批准退休或规定退休年龄的证明)原件,填写《惠州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确认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选择办理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一、选择按月缴费的参保人,在医保经办窗口办理职工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确认后,持《惠州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确认表》当月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二、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必须在办理继续缴费手续前将本人市外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转移接续至本市,确认一次性缴费后不再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在医保经办窗口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确认后,凭医保经办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部门清缴,并停止参加职工医保。

 

三、参保人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继续缴费前,必须确认本人的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不办理退费手续。

 

温馨提示:参保人一经确认惠州市为医疗待遇享受地,医保关系原则上不予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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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医保缴费月数查询途径

 

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粤医保”查询参保累计缴费月数。具体为:登录微信小程序“粤医保”,点击“医保查询-参保情况”,可查看参保累计缴费月数,或凭有效证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前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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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退休人员免缴医保费的年限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的,其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个人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202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9年;

 

(二)2022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

 

(三)2023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1年;

 

(四)2024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2年;

 

(五)202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3年;

 

(六)2026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4年;

 

(七)2027年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

 

(八)参保男职工按上述方法推算至2032年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

 

2016年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选择一次性趸缴或按月已缴满10年的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已选择一次性趸缴的,所缴医保费不予退还;办理按月缴纳的,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不再缴纳医保费,超出部分不予退还。2021年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原规定继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原规定且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医保费,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我市对缴费年限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缴费年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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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