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公布省属高等学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2〕537号


省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经核准,现将省属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职称系列、评审权限、评审专业、评审层级和人员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开展本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未经核准备案或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二、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在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完善本校职称评审标准,建立健全职称评审专家库。

 

三、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明确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会议、报送评审结果、接受政策咨询等日常工作。

 

四、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开始前,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按规定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标准、评审方案、评审专家库、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公示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五、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核准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当年本系列申报人数不足20人时,应委托至有评审权限的其他高等学校参加评审;或者当年暂停本系列评审工作,数年度合并评审。

 

六、本次未申请核准备案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高等学校,可依据《关于扩大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680号)自行委托至有评审权限的其他高等学校参加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随时受理、及时办理核准备案工作。

 

委托评审的高等学校,须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报备。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委托评审结果无效。

 

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采取座谈交流、查阅评审资料、随机访谈等方式,随机对各高等学校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视导。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等学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等学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结合全省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对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动态调整。

 

联系人及电话:党江平029-63915099(省人社厅)

 

续彦君029-88668696(省教育厅)

 

附件:

 

1.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核准信息一览表

 

2.陕西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核准信息一览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下载.xlsx


相关业务链接:

  1. 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