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柳人社规〔20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开展就业援助及帮扶,以创业带动就业,现根据我市实际,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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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稳定就业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柳州市市本级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把握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超过405元/月·人的(含405元/月·人),按270元/月·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达405元/月·人的,按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准确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女性补贴对象初次核其享受补贴时年满50周岁的可延长至55周岁,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认真掌握就业困难人员不符合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未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

 

4.未进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核验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服务工作

 

(一)各司其职明确分工做好各项审核工作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柳江区除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柳江区除外)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管理服务工作;各城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补贴对象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

 

1. 社区劳动保障站负责本辖区申请人的初审工作。通过系统初审申请人条件,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2.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核实各社区推送上来的申请人信息,将通过复核的申请人信息推送至上级部门,日清日结;

 

3. 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送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将结果推送至市就业服务中心,每周一次。

 

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城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补贴对象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等管理服务的工作安排由柳江区自行制定。

 

各级经办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市场监督、社保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共享政务信息渠道,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甄别补贴对象信息,提高补贴对象审核的精准度。

 

(二)进一步简化流程

 

补贴对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只需携带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在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表格上签字确认有关内容即可,即来即办。

 

对于身处在柳州市外的补贴对象,因各种原因无法在办理期限内回柳州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申领手续,流程如下:

 

1.申请人书写委托书后拍照,将以下两张照片提供给受委托人:委托书照片、申请人持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在有当地名称的标牌前的照片(如当地社区门口);

 

2.受委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社保卡,

 

两张照片的电子版及打印件到社区办理;

 

3.社区工作人员核验以上材料后,留存照片打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按相关程序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

 

(三)按时拨付,确保社会保险补贴及时到位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对象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当年度的申报要求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社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补贴对象当年已享受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及其他部门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再向人社部门申请同一时段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管理服务

 

(一)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如下

 

1.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4.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见附件:《柳州市灵活就业常见岗位(工种)参考目录》)

 

(二)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补贴对象退出机制

 

补贴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2.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户籍迁移到市外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6.未进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核验的。

 

(三)加强管理,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实施跟踪服务,建立服务管理台账

 

1.各城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做好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有关就业信息调查、信息维护工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将变动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管理,建立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宣传和帮助本社区居民了解本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做好就业跟踪服务工作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四、强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管,层层压实责任

 

(一)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次抽查对象不少于5人,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违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社保补贴的发放,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格,并全额追回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因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不按照相关规定、流程办事或把关审查不到位,造成补贴资金被违规领取或发放的,责令有关部门或责任人追回被违规领取或发放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柳人社规〔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柳州市灵活就业常见岗位(工种)参考目录


附件下载:

  1. 附件:柳州市灵活就业常见岗位(工种)参考目录.docx
  2.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盖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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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