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 关于取消“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精神,《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0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和《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30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57号)等5份文件已完成工作任务,宣布失效。

 

据此,现对《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莆人社文〔2015〕55号)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莆人社文〔2016〕36号)宣布失效,同时取消“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事项。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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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