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调整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直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形成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的技术规范,现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对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4项

 

取消330404008翼状胬肉切除+角膜移植术等24项“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

 

二、新增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项

 

新增的12项器官移植类项目(见附件2)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服务内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试行制定,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新增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角膜移植、肾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比照原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继续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已实行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地区按公改后的价格标准执行),按“特殊诊疗项目”维护管理(见附件3)。“异体供肝切除术”不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他新增项目医保基金暂不支付,试行期满经省医保局审核评估后正式定价,并确定医保支付政策(见附件3)。

 

三、其他医药服务价格按现行政策执行

 

移植医院伴随器官移植手术提供的护理、治疗、检查检验、输血、麻醉、生命维持、康复等必要医疗服务,以及消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按照通行的医药价格政策执行,不针对在器官移植领域的应用单独立项定价。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角膜等组织移植)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医药服务的价格。涉及到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收费项目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制定后调整。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下载:

  1. 1.取消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docx
  2. 2.新增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docx
  3. 3.比照原医保支付标准继续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docx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