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各有关企业: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励全省女职工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现制定《福建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引导企业制定此类集体合同,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就设立保护设施、发放卫生用品及育儿假等方面进行协商约定。请各有关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专项集体合同并认真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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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单位行政与单位工会经充分的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录(聘)用、定岗、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二条 单位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三条 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四条 单位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会女职工组织应配合单位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

 

第六条 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七条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女职工本人。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八条 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已经从事的,应予以调整岗位。

 

第九条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应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内的,单位每天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一小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劳动时间内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视为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低于生育津贴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依法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六条 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同意,单位为其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十八条 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投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 年。

 

×××××单位 ×××××单位工会

 

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

  1. 福建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名单.doc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