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件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工作的实施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实施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顺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扩大支出后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合理合规。

 

二、实施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本通知享受对象为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三、实施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指导补贴、档案保管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困难企业岗位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四、项目内容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与其他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在本市范围内新创办的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一年内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每家创业实体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本市城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缴纳的上述三项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不少于20名家政服务员依法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中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此项补贴。

 

(五)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企业申报年度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1年内只能享受1次,且不得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同时享受。各类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此项补贴政策的享受范围。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申报年度次年的6月至7月。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统筹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六)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在10亿元以上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5%;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在10亿元以下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15%。实施工作截止之日,根据期末小额贷款余额调整担保基金额度,超出额度部分的担保基金中,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投入部分必须返还。

 

(七)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八)未涉及的项目内容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

 

(一)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当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申请拨付的程序参照《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舟财社〔2012〕3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超出范围的对象和项目要停止执行并调整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的规定妥善处置。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失业保险基金项目调整后,按照现行失业保险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5个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东部试点地区扩大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支出”科目下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5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四)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就业工作实际,统筹做好年度促进就业资金使用规划,处理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关系,按照两项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两项资金严格实行分账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安排等问题,努力提高两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止,通知印发前已按先前规定实施的,不再作调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本通知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5-13